鄭○鐘以其自有之機車向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投保車強制責任保險。93年12月8日 不幸發生車禍身故,家屬向第一產物申請強制險理賠時,遭到拒絕。這過程究竟發生什麼樣的事情,請先看以下的時間排序:
93/07/05 鄭○鐘向第一產物投保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年。
93/12/08 鄭○鐘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北縣新店市○○路與十二張路口與他人發
生車禍,送醫急救。
93/12/12 鄭○鐘死亡。
94/03/08 請求權人向第一產物申請理賠死亡給付新台幣140萬元;醫療給付
42,845元。第一產物拒絕理賠。
請求權人提起訴訟。
96/03/13 高等法院判決請求權人敗訴。
第一產物拒絕理賠的原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殘或死亡,始負保險賠償給付義務,對駕駛車輛之被保險人因自己行為所致之傷害、死亡,則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內。
第一產物認為鄭○鐘縱係遭不明車輛所撞,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請求權人等應向加害人之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且請求權人等既稱肇事汽車無法追究,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案件經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雙方爭點在於本件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是
否為鄭○鐘向第一產物投保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所承保之事故,並應由第一產物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殘死亡,始負保險賠償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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