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離婚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兩造既經原審判決離婚確定,該法定財產制即歸於消滅,則甲○○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自屬有據。




 




    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既經判決離婚,則兩造得以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範圍而分配之財產自應以本件離婚訴訟起訴時為基準計算兩造財產。




 




    本件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如下:




 




1.○○於起訴時101316日之婚後財產如下: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650元、臺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640元、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430元、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370元,計6,090元。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794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3元、陽信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款2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306元、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款162元、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存款72元、永豐商業銀行存款96元、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安平分社存款5,077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大分行存款239元、臺南分行178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82元,共計7,116元,即甲○○之婚後財產計為13,028元(6,090 6,938=13,028),有銀行開戶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該銀行函為證,且為乙○○所不爭執,可信為真實。




 




2.○○於起訴時101316日之婚後財產及債務如下:




 




    婚後財產部分為乙○○所有坐落臺南市○○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南市○○○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00號房屋,價值分別為3,291,200元,為價值441,600元;另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6,650元、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020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9,560元、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15,390元、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270元、有限責任臺灣第三信用合作社之股票價值3,000元、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440元,計41,330元。




 




    又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6,31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346元、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存款32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款1,873元、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存款679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27,096元、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款1,006元、計77,639元。至婚後債務為華南銀行金華分行抵押貸款餘額1,227,092元。以上事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該銀行函為證,且為甲○○所不爭執,可信為真實。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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