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Richard提到一件關於三商人壽的理賠訴訟案,為了公平起見,今天我來談一件關於中國人壽的理賠訴訟案件。這件案子比較複雜,先請各位看看關於此案件的時間排序,了解一下劇情。
82/十月 徐進○陰道異常出血、發炎等症狀,陸續於屏東基督教醫院就診達十
餘次。
83/11/08 被診斷為「開始發現癌症」。
83/11/25 徐進○的朋友徐僅○向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
公司)表示,要用弟弟陳璽○登錄為該公司業務員。
徐進○為以自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透過康☆公司向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投保人壽保險,保額五百萬元。
指定受益人為謝武○、謝雯○、謝文○三人。
詢問告知事項時,徐進○均勾『否』。
保險契約生效日為83年12月8日。
83/12/05 徐進○接受子宮及淋巴根治性切除手術。
83/12/08 徐進○至林永☆診所進行體檢。
87/12/27 徐進○因子宮頸癌死亡。
88/01/04 受益人備齊相關文件,填妥申請書向中國人壽申請理賠。
中國人壽以要保書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中之簽名非徐進○之親筆簽
名,及徐進○於投保時並未誠實告知已罹患子宮頸癌,以及體檢非徐
進○本人等為由,拒絕理賠。
謝武○、謝雯○、謝文○三人提起訴訟。
89/02/19 屏東地方法院判決中國人壽敗訴。中國人壽應給付謝武○、謝雯
○、謝文○三人五百萬元,且自88年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0%計算之利息准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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