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投保人身保險時,要保書都會經過保險公司契約部門的審核,評估被保險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動機、經濟條件、購買的險種與保額等因素,進而決定是否承保,或是以何種費率承保。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國稅局也有保險公司契約部門的功能,對於一些案件,國稅局也從被保險人投保動機、投保時間、投保金額、投保時的健康狀況來判斷,是否有藉由投保人身保險而繳交巨額保險費,並欲藉由該項行為規避遺產。
也就是說,這種行為看在國稅局的眼中是屬於避稅而非節稅,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還是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喔!
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位苦主80歲的個案。這個案件因為還有牽涉到其他的未償債務、農業用地扣除等部份,但擔心大家看的霧茫茫,所以只針對人身保險的部份說明。
請先看下列時間排序:
89/09/14 80歲的黃永○肝癌住院。
同年09/14、09/21、10/04以黃永○為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為黃永○之孫,按年繳及躉繳方式分別向國泰人壽、新光及三商人壽
等三家保險商投保人身壽險,繳付保險費合計24,215,400元。
89/09/19 黃永○出院。
89/11/05 黃永○身故。
89/12/20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遺產淨額21,714,259元。
但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為194,309,839元,應納遺產稅82,647,919
元。
黃永○投保上述人身保險的保費資金來源,還有一個插曲。黃永○於85年12月31日 將之前領取的部分土地徵收補償費兌換成100萬美元,並匯至美國給一位名叫蘇順○作為投資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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