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回函說明,據覆:「(一)死者蔡○憲之死因為慢性間質性肺炎引起之呼吸衰竭,此為其身體的疾病所致,因此,其死亡方為自然死(病死)。惟其肺臟內併有急性氣管炎及粘膜出血,顯示其生前有吸入刺激或揮發性氣體,引起急性發作,因而加速其死亡過程,故認定與工作環境的職業傷害有關,兩者不相矛盾。


 


  (二)慢性間質性肺炎、纖維化、肺氣腫及支氣管擴張等均為吸入性肺病變,與長期暴露和吸入揮發性氣體有關,因此,為一種職業病,與其從事的職業有密切關聯。


 


  (三)吸入性肺部傷害所吸入的揮發性氣體,與喝飲性毒物不同,並不一定是水溶性或可在身體內分解代謝,因此,不一定會在血液或尿液中出現。(四)一般人正常吸入大量甲苯後,會有急性昏迷,但將其移往通風處或給予氧氣補救,確實會慢慢清醒。但本死者因本身有嚴重肺病變,肺部的回復狀況不佳,因此會致死,故認定與職業傷害有關。」


 


    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函說明被害人因工作場所通風不良,吸入甲苯之揮發性氣體,引發其肺部急性病變造成死亡,佳☆公司林口廠廠長與副廠長之過失與被害人之死亡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廠長、副廠長,負責廠務,均係佳☆公司林口廠之經營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處斷;另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最後依較重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但給予宣告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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