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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的夫妻,除了爭取子女的監護權以及扶養費等問題外,千萬不要忘了更改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因為保險契約動輒上百萬元,ㄧ不小心,容易產生爭議。


 


    下列這個案例,就是發生前妻與現任妻子均認為自己為受益人而鬧上法院,搞得南山人壽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只好先將保險金提存在法院。


 


     先來看看時間順序:


 


79/12/21   劉○晨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南山人壽簽訂「新20年期繳費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劉○晨指定前妻甲○○為受益人。


82/07/13   劉○晨與前妻甲○○離婚。


94/05/13   劉○晨與賴○琪結婚。


94/08/27   劉○晨簽署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交付南山人壽業務員宗鈞辦理。


94/08/30   劉○晨過世。


94/08/31   南山人壽收到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並批註受益人變更。


94/09/09   賴○琪申請保險金。


94/12/09   前妻甲○○亦申請保險金。此時受益人爭議出現。


95/03/15   南山人壽將保險金2,433,243元保險金辦理清償提存。


 


  


        劉○晨於94826日 因胃腸道出血住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27日之意識清楚,29日上午745分許陷入昏迷,並於94830日 上午九時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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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