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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夫妻,除了爭取子女的監護權以及扶養費等問題外,千萬不要忘了更改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因為保險契約動輒上百萬元,ㄧ不小心,容易產生爭議。
下列這個案例,就是發生前妻與現任妻子均認為自己為受益人而鬧上法院,搞得南山人壽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只好先將保險金提存在法院。
先來看看時間順序:
79/12/21 劉○晨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南山人壽簽訂「新20年期繳費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劉○晨指定前妻甲○○為受益人。
82/07/13 劉○晨與前妻甲○○離婚。
94/05/13 劉○晨與賴○琪結婚。
94/08/27 劉○晨簽署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交付南山人壽業務員宗○鈞辦理。
94/08/30 劉○晨過世。
94/08/31 南山人壽收到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並批註受益人變更。
94/09/09 賴○琪申請保險金。
94/12/09 前妻甲○○亦申請保險金。此時受益人爭議出現。
95/03/15 南山人壽將保險金2,433,243元保險金辦理清償提存。
劉○晨於94年8月26日 因胃腸道出血住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27日之意識清楚,29日上午7時45分許陷入昏迷,並於94年8月30日 上午九時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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