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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本院依其聲請囑託長庚醫院鑑定其受有前述傷勢之成因,該院經檢視甲○○先後於臺北醫院、臺大醫院及益民醫院就醫治療之書面病歷後,認「依據病歷記載,病患罹患之硬腦膜下腔、蜘蛛膜下腔、腦實質多發性出血合併呼吸衰竭而呈昏迷狀況,且同時有Retind hemorrhye等症狀,臨床上,應考慮shaken baby syndrome(嬰兒搖晃症候群),但因病患短期間內接受過疫苗注射,亦有可能為成因之一。惟因經參閱病患之病歷紀錄仍無法詳加評估其病因,宜再由影像診療科醫師佐以腦部影像加以判讀」等語,並進一步闡釋「臨床上,有相關醫學文獻載明,若病童於疫苗注射與維生素C 缺乏之情況下,可能會呈現類似shaken baby syndrome(嬰兒搖晃症候群)」等語。


 


    嗣本院檢送甲○○提出其於961115日在臺大醫院治療時所拍攝之頭部MRI攝影影像光碟片,再囑託長庚醫院鑑定其受傷成因,該院鑑定結果認「臨床上,一般急性血腫發生於3 天內,後期亞急性血腫約發生於2 3 週內,而經參閱陳童於961115日下午2 35分至臺大醫院進行頭部MRI 攝影檢查結果,其影像呈現兩側急性硬指膜下血腫及左側後期亞急性硬指膜下血腫,且頭皮無明顯血腫及外傷,故其檢查影像結果呈現符合外力所致傷害之嬰兒搖晃症候群,並可推估病童於掃描前3 週內及3 天內分別受到至少二項外力」等語。


 


    則依長庚醫院前揭鑑定意見,臺北醫院、臺大醫院及益民醫院書面記載甲○○之臨床症狀,符合嬰兒搖晃症候群或在缺乏維生素C 之情況下注射疫苗所可能導致之徵候,惟經判讀甲○○在臺大醫院所做之頭部MRI 攝影影像光碟片後,在其腦部硬指膜下發現多處血腫,顯係外力所致,即斷定甲○○受傷成因係與外力導致有關之嬰兒搖晃症候群,而排除在缺乏維生素C 之情況下注射疫苗所可能造成類似徵候之原因,是甲○○主張其係遭不當施加外力以致受傷等語,自屬有據。


 


    至乙○○雖抗辯甲○○可能係因先天性疾病、先天體質較差或其母懷孕期間體質狀況有異、服用藥物等因素導致受有前述傷害等語,並請求調取甲○○之母於懷孕前半年及懷孕期間之就醫及用藥記錄。


 


    然而,依前述長庚醫院判讀甲○○頭部MRI 攝影影像光碟片之結果,即斷定其腦部呈現多處因外力所致之硬指膜下血腫,足見甲○○受傷成因與其先天體


質無關。


 


    又甲○○由乙○○照顧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全日,週休二日始由父母攜回照


顧,已如前述,而甲○○父母係於每週五傍晚將甲○○接回,每週日傍晚再送給乙○○照顧,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甲○○961112日(星期一)至961115日(星期四)之期間遭受外力施加時,並非國定假日,應均係在乙○○照顧之下,故甲○○主張其在乙○○照顧期間,遭乙○○不當施加外力,以致出現嬰兒搖晃症候群而受有前述傷害等語,洵屬有據,應堪採信。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乙○○擔任甲○○之保母,於照顧甲○○之期間,對甲○○不當施加外力,造成渠罹患嬰兒搖晃症候群,受有硬腦膜下腔、蜘蛛膜下腔、腦實質多發性出血合併呼吸衰竭等傷害,以致呈現昏迷狀況,需24小時依賴呼吸器以維持生命跡象,乃不法侵害甲○○之身體、健康,自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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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