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又銓敘部於63年12月17日訂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要點」規定,退休人員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連同1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領受月退休人員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亦得比照辦理。
88年5月29日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本法修正施行之公立學校教師屬公務人員保險法準用對象)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給付項目、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均相同,為整合保險制度及追求經濟利益之考量而將兩者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
惟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仍維持原規定,並未修正,亦即僅依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加保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觀諸公保優存要點第1點規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依本要點行之」,顯然排除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
又依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三)依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顯然亦限於「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85年2月1日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方得辦理優惠存款,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顯非公保優存要點所欲支給優惠存款之對象。
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所謂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自無法擴大解釋為「公教人員保險年資」。
是甲○○主張其於「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計入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所謂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云云,自不足採。
原判決認甲○○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不得計入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所謂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適用法規核無不當。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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