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戊○○946 10日簽署系爭合夥契約,約定各出資900萬元,共同投資台東市○○1729 地號、1741地號土地新建工程(下稱台東建案),並成立祥麟公司,由戊○○為負責人,而乙○○945月間至8月間先後給付投資款共900 萬元予戊○○


 


    祥麟建設於964 24日與乙○○就系爭A4房地簽訂買賣契約,總價530萬元,乙○○9649日及96423日業已分別交付100萬元、250萬元。


 


    系爭不動產於96810日經核發取得房屋使用執照, 嗣於96912日、969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 ○


 


    祥麟建設於961126日以乙○○未繳付剩餘之買賣價金180萬元、927萬元為由,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嗣於96124 日乙○○以存證信函回覆表示已清償所有價金。


 


    祥麟建設透過訴訟主張乙○○於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已解除後,仍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國泰世華銀行,所為有害於祥麟建設之債權,應予撤銷,乙○○並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祥麟建設。


 


    ○○曾以其執有戊○○開立之14紙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訴請給付票款20,355,500元本息,經判決勝訴確定。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乙○○對戊○○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是,其數額為何?


 


    ○○對於戊○○20,355,500元票款本息之債權,業經前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依上開說明,乙○○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據為本件訴訟之主張,戊○○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本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復無法提出其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清償票款之證據方法。是乙○○主張其對戊○○20,355,500元票款債權存在,堪以採信


 


(二)乙○○對於祥麟建設公司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有,其數額為何?


 


    ○○與戊○○簽署的合夥契約第6條約定:台東建案利潤分配為扣除所有成本支出後,由乙○○、戊○○各分回50%;第7 條則約定「本案之所有付出成本損益均由合夥人戊○○負責之,乙○○僅為現金出資後取得利潤,其利潤並得於953 31日前連帶投資本金一次退還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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