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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問:洪○○目前的視力狀況是否會影響他在公司的任職?)證人答:會。比如說前陣子洪○○判定錯誤的產品過多造成公司的損失,平常公司就有記錄員工的績效,洪○○前不久被記申誡是比較特殊的,課長指示的。


 


    (法官問:洪○○車禍後這幾年的績效如何?)證人答:洪○○的工作還可以靠發現其他單位的問題來加分,所以平均起來與其他同事不會相差太多。(法官問:為何說有可能影響洪○○在公司繼續任職?)洪○○平常表現比起其他人差一點,考績都在最後一名。」


 


     是勞保局依勞委會96824日勞訴字第XXXXXX號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時,仍應依循首揭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第43條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始符程序。


 


     惟勞保局系爭處分(即961026日保給殘字第XXXXXX號函)僅以洪○○系爭視力障害情形,未依勞保局96914日保給殘字第XXXXXX號函指定之期限內至秀傳紀念醫院複檢,遂引勞工保險條例第25條、第56條規定,將系爭視力障害殘廢給付部分改核定不予給付,於法即有未合,原判決就此未予論斷,已嫌欠洽。


 


    再勞保局據以核定前殘廢給付之上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41114日出具之殘廢診斷書、95211日診斷證明書,其上分別載明洪○○初診時視力:「未矯正:左-零點壹、右-零點零壹;矯正後:左-零點肆、右-零點零壹」;診斷殘廢時視力:「左-零點零壹、右-10公分處見手動;矯正後:左-零點零壹、右-10公分處見手動」,及洪○○「兩眼視力均小於0.01,只見眼前30公分處手指計數」,已如上述。


 


    該附設醫院其後於9662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亦記載洪○○「兩眼視力均為0.01以下」。


 


    而臺中榮民總醫院前揭95516日中榮醫企字第XXXXXX號函係載稱洪○○「門診檢查疑似雙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視覺誘發電位檢查雙眼正常」;彰化基督教醫院961295彰基院字第XXXXXX號函復稱「 洪女士於951114日至本院門診眼科檢查。 本院並未以非自始於本院治療而拒絕開立診斷書。實因洪女士並未通過本院之詐盲測試(患者拒絕檢查),而且視力及視野檢查結果亦與醫理有疑點。本院有掛號安排再次返診,但患者亦未出現。因此無法開立診斷書」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6618日函復勞保局稱「()患者(即洪○○ 人)於93416日到門診初診,自述曾車禍,當時最佳矯正視力右眼:零點零壹,左眼:零點肆,眼底檢查無特別發現,疑似右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患者於95424日測量視力右眼:小於零點零壹,左眼:零點零壹,未做詐盲檢查」等語。


 


    參以上開臺中榮民總醫院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分別載稱洪○○「門診檢查疑似雙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或「疑似右眼外傷性神經病變」乙節,要難僅因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未做詐盲檢查,及洪○○「拒絕彰化基督教醫院做詐盲檢查」暨未依臺中榮民總醫院安排接受視野檢查,遂據以臆測洪○○有詐盲情形,並進而推論中國醫藥大學開立之殘廢診斷書與診斷證明書所載與實情不符。


 


    勞保局特約醫師醫理見解以:「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無詐盲檢查』,螢光血管檢查無結果分析報告,幾次門診電子病歷均同,無每次作評估,視野也未作分析。2.以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之檢查結果似有詐盲的現象,所以臺中榮總拒出證明,彰基有做詐盲及有此現象,臺中榮總之視覺電位與視力落差是有點太大。」該判斷僅憑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前揭復函遽認洪○○似有詐盲現象,且誤認彰化基督教醫院「有做詐盲及有此(詐盲)現象」,所為判斷有違論理及證據法則,自不得憑為判斷洪○○「未構成視力殘廢」之依據。


 


   原判決未斟酌上情,採認勞保局前開特約醫師醫理見解,並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6618日院管檔字第XXXXXX號函附病情說明載有洪○○「未做詐盲檢查」,推論洪○○確有詐盲情事,亦嫌違誤。


 


    綜上所述,原判決未調查勞保局審核系爭殘廢給付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復採認違背論理及證據法則之勞保局特約醫師醫理判斷;亦未就洪○○所提有利於洪○○之證據資料予以調查審認,載明其如何不可採之理由。


 


又勞保局特約醫院要求被保險人申請視力障害殘廢給付應做詐盲檢查,有何法令依據?倘被保險人拒絕做詐盲檢查,該特約醫院得否拒絕診斷或複檢?而「視覺誘發電位(VEP)」對各類型之視野缺損等均有診斷價值,前揭臺中榮民總醫院95516日中榮醫企字第XXXXXX號函中所載洪○○「門診檢查疑似雙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與「視覺誘發電位檢查雙眼正常」間其關連性如何,涉及醫學專業判斷,影響洪○○系爭視力障害之認定,原審未依職權調查,均嫌違誤。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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