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揆諸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自足信公證報告所稱其客餐廳、次臥室、陽台、主臥室、廚房及小孩房牆面平頂水泥粉刷17 2㎡、室內牆面平頂油漆88坪、客餐廳地磚10.9坪、廚房浴室磁磚11.2坪、陽台壁磚13.4坪、全室配管線路25坪、電氣箱及總電源線路1 組、冷氣配電專用迴路2 迴、客廳臥室美術燈4 盞、廚房餐廳浴室燈3 盞、陽台燈2 盞、廚房浴室冷熱水6 迴、浴室馬桶1 組、面盆1 ... 等處,業遭受嚴重火燬及燻黑損害,需予拆除後重新整修添購及油漆乙節,係屬有理。




 




    復客觀衡以照片所示之毀損情形及系爭保險標的之各室坪數,再參以蔡○○所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報價單、計價單、工作單等資料,可知蔡○○對此部分之申請賠償金額為886600元,另稽之卷附永固公司理算明細表,可知本件第一產物僅理賠並代位求償59720 元,係屬合理。




 




    ○○空言辯稱建築物之損害僅需重新油漆即可復原,金額不應如此高云云,並非可採。




 




    次查,就第一產物請求之建築物內動產損害319850元部分,則有永固公司詳列之損失清單、理算明細表在卷可稽,復有上揭照片互核相符,堪以認定,且公證報告亦稱:其客廳神桌1 組、大同涼風扇1 台、DVD播放器1 台、37吋液晶電視機1 台、直立喇叭1 組、擴大機1 ... 等物,遭受嚴重火燬、燻黑及搶救消防水浸泡而損壞,俱已全損且無殘值等情。從而,第一產物就此部分理賠319850元,亦非無據。




 




    末查,就第一產物請求之臨時住宿費2 8 千元部分,因系爭保險標的嚴重火災燬損,業如上述,房屋修復期間客觀上無法居住使用,亦有上揭照片可憑,是蔡○○主張需臨時在外住居,係屬有理。




 




    至其因此支出之費用,則有兩造不爭執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其上記載每月租金1 4千元,而第一產物乃據以支付蔡○○2 個月之租金,合計為2 8 千元,衡諸社會常情,堪認該租金金額、臨時住宿為期2 個月等項,均屬合理。




 




    綜上,羅○○空言抗辯第一產物理賠之保險金金額過高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又第一產物已依保險契約將應賠付之保險金938570元給付被保險人蔡○○,蔡○○並書立有代位求償權同意書,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則第一產物代位行使蔡○○對於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屬有據。




 




    從而,第一產物本於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及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羅○○給付938,570 元,及自100 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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