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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二、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依據二輛或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參照前款規定請求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或)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給付。」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第3項規定:「第一項保險人間,按其所應給付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攤之責。」




 




    再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4項、第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2)本件甲○○經乙○○撞擊後,再遭丙○○所駕駛之救護車右前輪輾壓左肩、頸處,甲○○屍體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94321日相驗鑑定結果,有兩側下胸上腹部擦挫傷(右:149公分,左:157公分及中央延展痕)、右膝擦挫傷有網狀痕(165公分)、左大腿前側、左膝、左小腿前側、左腳趾、左肩、右前臂及手掌背擦挫傷、背部兩側併刮痕(2110公分)、右下肢小腿外側撕裂傷(1411公分)、左側腰際刮痕、骨折(肋骨左側七、八外側、右側六至七外側、第十二胸椎、左側鎖骨、左側第一肋骨後側及第六頸椎)、肝臟外傷(裂傷)右後葉、蜘蛛膜下腔出血、小腦及右枕部皮下出血、全身性器官失血致後腹腔出血及兩側血胸、左頸刮痕(82公分)及皮下氣踵等傷害。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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