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 8 條第 5 款有關揭露連動債發行之信用風險已建議記載之完整文字為「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銀行,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沽,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台新銀行所提供之產品說明書記載之信用風險說明僅揭露系爭連動債保證機構「美國雷曼兄弟公司」之信用風險,未按照前開一致性規範文句一併揭露發行機構「美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信用風險,此有林○○提出之 DM 僅記載「本金安全度高:保證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公司( A+/A1),投資本金安全度高! 」,只揭露保證機構有信用風險,對於發行機構有無信用風險則未置一詞可證。
依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如交易習慣上就某事項有告知義務者,如對其緘默,自具有違法性,從而台新銀行之產品說明書並未揭露發行機構「美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信用風險,致林○○無法判斷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陷於錯誤,台新銀行為素有專業之銀行業者,前開未揭露之行為尚難認為係過失所致,應認為至少有未必故意,自屬不作為之詐欺無訛。
目前司法判決實務,均僅引用銀行理專之證詞稱業已於締結系爭信託契約時告知消費者各項風險,並佐以契約上消費者在風險告知書上均打勾等證據,作為銀行業者業已踐行「風險告知」之判決依據,固非無見。
然前開判決實務均忽略了連動債與一般股票、債券、基金之不同,其未如股票、基金隨時有波動之數據可供查閱或判斷,更忽略了連動債計算之複雜性。
如係「固定收益債券」其往年固定收益之數額若何,未來的收益可能性如何?又消費者購買的連動債,究竟有多少百分比去購買零息債券?是否以此部分零息債券作為消費者保本的基礎?消費者想要在購買期間獲得比定存優渥之利息,就得靠選擇權的獲利,則購買「高報酬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百分比為何?該連結之標的如係股票是何地發行之上市、上櫃股票?過去該公司獲利情形如何?如係其他衍生性金融性商品過去實績若何?
以上資訊,均應有一定之數據及相關資訊用以判讀,否則何能要消費者對於去判斷一個過去、現在、未來「均無」資訊之商品有何風險存在?
再者,判讀前開資訊之能力,未有一定之專業尚難達成,觀現行司法實務判決多以消費者之學歷或有無投資之經歷為斷,但忽略了連動債連結標的的複雜性尚非一般大眾所能明瞭,本件連理專都不知曉其連結標的內容及實績為何,又何能要求林○○知曉有何風險。
依照94年7月21日修正之「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09號)第 10 點規定「第 6 點所稱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五)銀行應製作客戶權益手冊提供客戶,內容應包括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可能涉及的風險及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而該處的風險,自應包括發行機構信用風險、保證機構信用風險、連結標的保本或不保本、保息或不保息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匯兌風險、交割風險、通貨膨脹風險... 等等,並應在客戶權益手冊詳敘該等風險內容後交付予台新銀行,該等規範自應為台新銀行所深知,並為交易習慣就某事項有告知義務者。
然證人傅○○證稱:30 年期及 10 年期美元固定期限交換利率的資料都是公司信託部提供的資料,公司提供的資料是中文的,但曲線圖下載下來的有英文,我就拿這個跟林○○解說,。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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