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經勞工保險局調取甲○○於二聖醫院、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病歷,併同甲○○診斷書、業務訪查訪問記錄及相關資料,送請特約審查醫師審查,其意見以「跌倒在地不會引起脊椎滑脫合併狹窄,生物力學與醫理機轉完全不合理,文獻上真正的創傷性脊椎滑脫多是十分重大的事故,合併鄰近他處結構的顯著創傷,康君的病是自身退化性疾病。」等語,,是勞工保險局因以核定為普通傷病,尚非無據。




 




(四)甲○○不服勞工保險局核定,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理由略稱:「申請人從事輪胎更換並開業自營作業已21年,有時因全神貫注一不小心就會絆倒,日積月累漸漸產生下背酸痛。今年49日正換遊覽車輪時,要將鋁圈與外胎裝置時,因重量太重且體積龐大,控握不慎又再次跌坐,這次因扭傷雙腳麻木而至二聖醫院就醫。




 




    因工作之故常受其他之因素而累積成傷是否不會造成上述病症之成因機轉?」等語,經勞工保險局派員訪查甲○○之工作情形及洽調其就診之二聖醫院、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病歷,併全案再送請另2位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其意見亦認:「9849日門診並沒有當天工作事故之描述及外傷之理學所見,所患屬脊退化病變,與9849日事故無關;所患也沒有腰椎間盤突出病變,故也不屬職業病。」




 




    「其所患脊椎滑脫較屬於退化引起,而較不屬於外傷引起;外傷之主張要有明確時、地、成因、過程及醫療紀錄,本案則缺乏;脊椎滑脫非職業病;其下背痛已有數年,亦較難以認定為單次(如9849日)事故所致。」等語。




 




    另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送請其特約專科醫師審查,其於審議卷所附之意見為:「病人因跌坐在地不會造成腰椎多發退化性骨刺及側彎,亦不會造成脊椎狹窄症,其X光顯示狀況皆為慢性退化性疾病,而若先前因經常跌倒導致背痛,所見應為壓迫性骨折,故其所稱跌倒(與)所致傷害,應無明顯相關性。」等語,是亦難認定甲○○所患為職業傷病。




 




(五)從而,勞工保險局因之核定甲○○非職業傷病,係依據醫學專業之審查結果,應屬可信,甲○○所稱上情,核屬個人主觀臆測,並不足採。甲○○以經常更換遊覽車及大型車輛輪胎,偶而因拆卸或滾動時時常絆倒跌坐在地,致「脊椎滑脫症併脊椎狹窄症」、「腰椎扭挫傷、脊椎滑脫症」為由,檢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9849日至9878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經原勞工保險局審查,以甲○○所患為自身的退化性疾病,非屬職業傷病,乃核定所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應按普通傷病辦理而駁回甲○○職業傷病給付之申請,應屬適法。




 




    綜上所述,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甲○○職業傷病給付之申請,於法並無違誤,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從而甲○○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並命勞工保險局作成給付甲○○職業傷病給付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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