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餐飲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臺中市政府所屬勞工局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7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僑○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溢扣其勞工李○○100年4月份之遲到罰款,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臺中市政府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0年7月25日府授勞動字第XXXXXXXX號裁處書處僑○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罰鍰2,000元(折算新臺幣6,000元整)。
僑○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兩造之爭點在於僑○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發給勞工李○○之100年4月份遲到扣款200元是否屬工資範圍?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1)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規定者。」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第26條及第79條第l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逾徑解泱,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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