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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的義務亦應自此時發生。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股票選擇權,與繼承人於繼承該股票選擇權後,因執行選擇權所獲取的價差利益,是不同的租稅客體。




 




    是縱有公司針對員工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股票選擇權,為執行時間限制之情形,也不會因此改變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其執行繼承取得之股票選擇權而獲取的價差利益,應為該繼承人所得的本質。




 




    本件甲○○的配偶乙○○提供勞務的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所取得之系爭股票選擇權,依前揭意旨,自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嗣921214日乙○○死亡,其繼承人曾○○951214日執行因繼承取得之系爭股票選擇權,並於961 29日取得結算價差的利益,係921214日繼承事實發生以    後所取得的獲利,核屬曾○○之所得,臺北市國稅局就該部分,認為應歸課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對甲○○所為補徵稅額1,034,067 元的決定,洵然有據。甲○○所稱選擇權執行所得利益是遺產,容有誤會,並不可取。




 




2、罰鍰部分: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7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110 條第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有所得即應課稅,乃所得稅制的基本原則。且綜合所得稅的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所得即應申報,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之義務,自應注意使之符合稅法的規定。




 




    本件就曾○○其他所得5,235,938
元部分,瑋公司已依規定開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甲○○當明知有該其他所得。縱甲○○對該所得的類別及法令的適用產生疑義,可向稽徵機關及扣繳單位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其於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未如實申報,致漏報該所得,衡其情節,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臺北市國稅局考量甲○○違章程度,按所漏稅額1,034,067 元處0.2 倍之罰鍰計206,814元,並無違誤。




 




    綜上,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復查決定、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甲○○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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