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主張:丙○○與丁○○於57年4 月3 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之夫妻財產制。嗣丁○○於97年9 月1 日死亡,丙○○與丁○○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女,為法定繼承人,自得依民法第1030之1 條規定,向丙○○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2 分之1 返還予全體繼承人。
丙○○於97年9 月1 日與丁○○發生爭執,竟持水果刀將丁○○殺害致死,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4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甲○○、乙○○胞弟楊○○執意不為丙○○聘請律師,惟甲○○、乙○○仍為丙○○聘請律師辯護。
於98年5 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准予丙○○交保,詎丙○○出看守所後,竟繼續漫罵、數落丁○○,甚多次對甲○○、乙○○譏諷「走了個老的,又來了小的」云云,並將名下財產過戶予楊○○,且於98年6 月1 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財產管理人丙○○,茲授權兒子楊○○為保管人,保管丙○○、丁○○、楊○○、乙○○及甲○○等楊家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銀行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存 款單及一切文書證件證券等物,非經立授權書人即財產管理人丙○○同意,不可擅自拿取。」等情。
嗣甲○○、乙○○二人對丙○○提起返還特留分訴訟,丙○○竟在該訴訟以參加人身分訛稱丁○○名下之財產、股票均係其借名登記云云,復對甲○○、乙○○二人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主張甲○○、乙○○二人名下所有之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5 、6 樓房地亦為其借名登記。
丙○○顯借此奪取丁○○之遺產,除規避其已喪失之繼承權外,並剝奪甲○○、乙○○二人之繼承權,實令甲○○、乙○○二人極感痛心,始對於丙○○提起本件訴訟。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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