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兩年內的保險契約,如果因為疾病需要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都會特別留意,看看客戶是否有未告知的事項。如果發現客戶有未告知的事項,且這些事項是屬於重大的,保險公司就會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通常此時客戶對於保險公司充滿了怨恨。但遇到這種情形,除了怨恨之外 ,身為客戶的你還能怎麼辦呢?請看下列案例十。
童○儀於91年12月24日至臺中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門診,醫師在詳細檢查後,發現鼻咽部有異狀,在告知童○儀嚴重性及徵得童○儀同意後,醫師用組織鉗在鼻咽內視鏡直視下順利夾取鼻咽部腫塊組織,亦即鼻咽腔切片手術。
當時醫師有告知童○儀病理報告約需一星期會有結果,請其務必要回診看報告,再安排後續檢查及治療,惟但童○儀並未再回診追蹤。
童○儀於92年2月24日與南山人壽簽訂『南山新康祥終生壽險』保險契約,保險金額100萬元,要保書告知事項部分,童○儀均告知『否』。
童○儀於92年3月間5度至臺中許耳鼻喉科就診,當時就診紀錄為『鼻塞、喉痛、流黃鼻涕有一個月,並稱疑似四環素過敏,經以鼻鏡觀察有鼻竇炎,於92年3月18日囑其轉院至大醫院作進一步檢查。』
92年8月童○儀至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接受鼻咽切片檢查,得知罹患鼻咽癌,於是向南山人壽提出理賠申請。南山人壽於92年9月12日以存証信函通知童○儀,表示童○儀於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其罹患鼻咽癌,解除該保險契約 ……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