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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兩年內的保險契約如果因為疾病需要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都會特別留意,看看客戶是否有未告知的事項如果發現客戶有未告知的事項且這些事項是屬於重大的,保險公司就會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通常此時客戶對於保險公司充滿了怨恨。但遇到這種情形除了怨恨之外 ,身為客戶的你還能怎麼辦呢?請看下列案例十



        童儀於91年12月24日至臺中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門診,醫師在詳細檢查後,發現鼻咽部有異狀,在告知童儀嚴重性及徵得童儀同意後,醫師用組織鉗在鼻咽內視鏡直視下順利夾取鼻咽部腫塊組織,亦即鼻咽腔切片手術。


        當時醫師有告知童儀病理報告約需一星期會有結果,請其務必要回診看報告,再安排後續檢查及治療,惟但童儀並未再回診追蹤。


        儀於92年2月24日與南山人壽簽訂南山新康祥終生壽險保險契約,保險金額100萬元,要保書告知事項部分,儀均告知『否』。


        童儀於92年3月間5度至臺中許耳鼻喉科就診,當時就診紀錄為鼻塞、喉痛、流黃鼻涕有一個月,並稱疑似四環素過敏,經以鼻鏡觀察有鼻竇炎,於92年3月18日囑其轉院至大醫院作進一步檢查。』


        92年8月儀至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接受鼻咽切片檢查,得知罹患鼻咽癌,於是向南山人壽提出理賠申請南山人壽於92年9月12日以存証信函通知童表示童儀於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其罹患鼻咽癌,解除該保險契約 ……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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