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蘇○○與有過失
肇事路段即大同路39號加油站前,並無行人穿越設施,亦無禁止穿越道路之標誌、標線或號誌,即非屬禁止穿越之路段。如被害人蘇○○穿越該道路時,能注意確認左右無來車後,小心迅速穿越,則本件車禍應可避免,是彭□□辯稱被害人蘇○○亦與有過失等語,即屬可信,爰審酌彭□□、蘇○○各自之注意義務及過失程度,而認上訴人、蘇○○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應各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
次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查蘇□□等三人為被害人蘇○○之子女,依上開規定,彭□□對其三人負有精神上損害之賠償責任。
茲審酌蘇□□等三人意外喪父之痛苦,及彭□□之經濟狀況、蘇○○之過失程度等情,本院認彭□□就此應負蘇□□等三人各50萬元之精神慰藉金之損害賠償。蘇○○於95年3月29日已依強制汽車責任險賠償蘇□□等三人二分之一之賠償金75萬元,並未逾越蘇□□等三人得對彭□□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至彭□□於新光產物為上述賠償後,與蘇□□等三人和解再給付25萬元,乃其嗣與蘇□□等三人和解增加給付,不影響新光產物之前已為之賠償給付。
(四)新光產物有代位請求權
彭□□原有之汽車駕駛執照因酒後駕車而遭吊銷,其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新光產物既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理賠予被害人蘇○○之繼承人75萬元,而上開金額又未逾越被害人蘇○○之女子得對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故新光產物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其賠付之金額範圍,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彭□□之請求權,應予准許。
奉勸酒駕的朋友,此等不利已又損人的行為,應避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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