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保險,常常是跟熟悉的業務員購買。然而,在支付保險費的時候,自己還是要注意一些細節,才能避免事後的一些麻煩事發生。今天介紹這個案例,供你參考。
甲○○於九十一年四月間經富邦人壽的業務員乙○○招攬,以甲○○為要保人,甲○○之子郭○宏為被保險人,投保富邦人壽之「富邦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壽險」。
甲○○並於同年四月三十日、五月八日各匯款三十萬元、七十萬元至乙○○指定帳戶內,以繳納合計一百萬元之保險費。數日後甲○○即接獲富邦人壽寄發之保戶通知函,告知保單號碼,投資保險費運用期起始日為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詎嗣後甲○○始終未接獲保單,經甲○○催討乙○○才交付一份「富邦新終身壽險(甲型)」之保單,然此與甲○○所投保之險種不同,甲○○遂以電話向富邦人壽公司查詢,始得知乙○○未將甲○○交付之現金保險費交予富邦人壽公司,而係以支票交付保費,且該支票發生退票,故富邦人壽主張系爭保險契約並未成立。
富邦人壽認為甲○○確曾向富邦人壽公司投保「富邦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壽險」之投資型商品,保單號碼Z000000000-0,要保書上所載之保險費為一百萬五千八百元。
系爭保險契約之繳費方式,係以匯款至富邦人壽公司帳戶,或以即期支票並載有富邦人壽為受款人,本件依送金單之記載,甲○○係以支票繳納保險費,惟該支票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遭退票,是富邦人壽公司並未收到甲○○所繳之保險費,依保單條款第四條及送金單注意事項第四點約定,系爭保險契約自始未生效力。
又乙○○雖有權代理富邦人壽公司收受保險費,但富邦人壽公司並未授權業務員可要求保戶將保險費匯到業務員本人帳戶,故由乙○○代理富邦人壽公司收受本件甲○○交付款項之時間、金額、方式,均無法證明係收受保險費,是富邦人壽公司從來沒有收受甲○○的一百萬元,並未受有任何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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