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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臺灣一直無任何慢性病例及癌症就醫紀錄,健保局所謂專業醫生,不知是什麼資歷,亦無具體充分理由說明,就一直以非緊急醫療為基礎,玩弄各式健保條文。健保局起初堅決拒付,經申訴後可能自知理虧,於是馬上支付約1


成之金額,算是有交代後,就此結束,真是敷衍了事。又說是要為財務把關,殊不知健保財務問題是其內部制度的問題,竟然找孤苦無依年長老人家麻煩。


 


(四)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的,並無退保機制,因此更要妥善照顧一般就醫民眾的權益。○○經過申訴、訴願均無效後,○○亦病得奄奄一息,最後只有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得到一個公道等情。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按「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四、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


 


    「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核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三、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


 


    綜上可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除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外,均須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規定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始得給予保險給付。


 


    ○○因右側乳癌於9667日至97112日,入住復旦大學附屬醫院診療,依○○所提出該醫院出具之出院小結中,入院時主要症狀及體徵欄記載「發現右乳腫塊1月餘。查體:神清,皮膚粘膜無黃染。胸廓對稱,右乳外上象限10-12點位乳暈下及上方點位可及約3cm3.5cm大小質硬腫塊,邊界欠清,活動差,無壓痛,腫塊表面少許橘皮樣改變,右乳10點方位可及1cm腫塊,質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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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