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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手術名稱欄則記載「完善入院常規檢查,07.6.11全麻下行右乳癌改良根治術+左乳腫塊切除術,術後病理明確(見上)術後行ET方案...化療治療8個療程,...L4見局灶性放射性分布增強,予以唑米膦酸針治療4次...。」


 


    綜上可知,○○係因發現右乳有腫瘤始入住復旦大學附屬醫院,並經該醫  院檢查出該腫瘤為乳癌,及施以手術切除與治療。


 


    ○○既係於發現右乳腫瘤1月餘,始至醫院接受檢查及手術治療,因乳房腫瘤有一定比例屬惡性腫瘤,非不可預期,故○○右乳腫瘤經檢驗結果為乳癌,尚非屬不可預期之傷病,且癌症有一定之進程,其雖屬重大傷病,然並非緊急傷病。


 


    ○○所罹患之乳癌,並非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其因乳癌至復旦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手術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核與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符,自不得申請核退。


 


    ○○97215日至同年325日再入住復旦大學附屬醫院診療,依○○所提出該醫院出具之出院小結中,入院時主要症狀及體徵欄記載「右乳腫塊術後8月餘。PE:神清,熱平,各淺表淋巴結未及腫大,右乳術後缺如,右乳外側至腋下見一長約18cm橫形手術切口,癒合可...。」另入院後治療經過欄則記載「患者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積極針對肝損予以保肝治療,控制飲食控制血糖。於08.2.18開始行放療...。」


 


    足見○○2次入住復旦大學附屬醫院,係為其乳癌進行術後放療,故其因本次住院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亦與前揭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符,而不得申請核退。



    ○○在復旦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雖不符上開核退辦法規定,而不得申請核退該醫療費用,惟因○○申請健保爭議審議,健保局重新審查後,認○○確有在上開醫院手術治療乳癌,乃從寬同意○○1次住院期間,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論病例計酬支付點數給付58,890元;至其第2次住院部分,係為術後追蹤檢查治療,同意依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區域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核給2天住院費用12,866元,總計核退71,756元等情,此有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影本附卷足稽。


 


    其餘○○自墊醫療費用,因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已如前述,則健保局否准○○申請核退系爭醫療費用,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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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