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險是車主必備的保險,也是事故發生時,受害者可以很快得到保險給付的管道。然而一些相關的權益,投保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卻不見得了解,有時甚至無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沒有常識,請多看電視;沒看電視,就常來Richard的部落格走走,才不會書到用時方恨少喔!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甲○○於民國94年4月9日凌晨3時許,駕駛其所有向富邦產物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93年4月14日起至94年4月14日止,以下簡稱系爭保險契約)之自小客車 (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沿省道臺11線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外側快車道上。
途經該省道南下第175公里又500公尺處,疏未注意行駛於同向右前方慢車道、靠近外側快車道邊緣之由受害人黃○樑所駕駛之三輪車,自後撞擊該三輪車之左後側,致黃○樑連同該三輪車往右前方滑出路面,翻落在路旁稻田中,造成黃○樑左腳嚴重骨折及顱內出血當場死亡 (以下簡稱系爭車禍事故)。
甲○○於肇事後,未留在現場處理或為其他必要之救助,未下車查看黃○樑所受傷勢俾便照護,亦未積極向外求援,即逕行駕車逃逸。
富邦產物因系爭車禍事故,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於94年6月1日給付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保險金予黃○樑之遺屬即訴外人李○收受。
富邦人壽主張甲○○使用富邦產物所承保之系爭車輛肇事後,未採取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即駛離現場逃逸,其為本案之加害人。
為此,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代位向甲○○求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甲○○應給付富邦產物150萬元及自94年9月13日 (即支付命令裁定送達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朱惠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