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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勞保局審查後認為有複檢必要,以9519日保給殘字第XXXXXX0號函請洪○○至臺中榮民總醫院複檢,洪○○9536日(勞保局收文日期9537日)書具「補正暨申請函」復稱:「...二申請人前奉貴局函持『勞工保險殘廢複檢診斷書』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配合複檢,因該院以申請人並非自始於該院治療為由,拒絕申請人之要求,申請人無奈始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實施複檢,並開具診斷證明書乙份。三...四茲補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95211日開立,上載病名為:兩眼缺血性視神經病變、目前視力均小於0.01,只見眼前30公分手指計數,目前尚可工作)影本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殘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乙份,敬請惠予辦理申請殘廢給付案」。


 


    而臺中榮民總醫院亦以95516日中榮醫企字第XXXXXX號函復勞保局稱:「說明:...二病患洪女士於95116日到本院眼科初診,主訴921229日因交通意外,造成頭部及眼部外傷,並有右眼鼻淚管傷害、右眼視力不佳從外傷起、左眼視力從外傷後6個月開始(患者主訴)。門診檢查疑似雙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視覺誘發電位檢查雙眼正常。建議病患先至原就診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立診斷書,並於本院安排進一步視野檢查,以求正確之診斷。


 


    但病患未再回診亦未按時接受視野檢查,未有拒絕為其複檢情形」等語。勞保局乃依洪○○941124日申請及9537日「補正暨申請函」提出之書件、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送之病歷等資料據以審核後,以前處分即9573100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即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4障害項目第3殘廢等級及第57障害項目第8殘廢等級合併升等為第1殘廢等級發給1,800日職業傷害殘廢給付。


 


    查首揭勞工保險條例第56條條文既規定「保險人於審核殘廢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保險人於適用該規定時,自得衡酌判斷該殘廢給付申請案需否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或仍由原出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或醫師實施複檢。


 


    本件洪○○接獲勞保局9519日保給殘字第XXXXXX號請洪○○至臺中榮民總醫院複檢函後,雖未完成臺中榮民總醫院安排之複檢流程,惟勞保局既依洪○○自行至原出具殘廢診斷書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複檢,並持該醫院複檢後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以「補正暨申請函」,申請勞保局辦理系爭「殘廢給付」,勞保局審核洪○○提出之前開書件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送之病歷等資料後,據以核定系爭殘廢給付,顯見勞保局業以嗣後之核定默示同意洪○○自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複檢之行為,應認洪○○已依勞保局之囑完成複檢,核與首開勞工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之情形不同,尚難逕引該條例第25條、第56條規定,不予給付洪○○殘廢給付之申請。


 


    又勞保局受理洪○○系爭殘廢給付申請後曾於9412月派員訪查洪○○,據洪○○表示其已於93104日恢復上班,期間曾請假就醫或復健,當時洪○○日常生活可自理;勞保局當時所屬臺中縣辦事處亦曾以941228日保中縣半字第2027號函檢送向投保單位勝華公司調取之洪○○9212月份起至9412月份間之出勤、薪資明細表及請假紀錄,該辦事處復於96613日派員訪查勝華公司,瞭解洪○○9411月診斷殘廢後實際工作情形。


 


    該公司說明略以:「洪○○傷後迄今工作職務並無調動,工作內容需用眼睛檢測畫面是否正常;洪○○傷後開始恢復工作時會有影響,但經長期治療後,目前大致上略能勝任工作,但仍會影響工作績效,逐步調高其投保薪資原因係其工作調薪及依勞保局裁處書處理;洪○○工作屬性係技術性質之技術人員,其工傷後之產能仍有明顯之落差現象或不適現象,但經週邊同仁之協助皆能達成團隊任務。」


 


    另洪○○檢附96425日投保單位(勝華公司)生產線組長王○○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民事準備程序庭筆錄略以:「(法官問:原告目前的視力對她的工作有無影響?)證人答:就我聽到的是洪○○一起工作的同事有發現洪○○的工作有問題才會告訴我,有過很多次洪○○的同事向我報告,比如說可能電腦上面的字看錯了,可能判定錯誤將不良品判定為良品,次數很多,洪○○前陣子才因此被記申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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