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係由藝花藝景觀有限公司(下稱藝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因右腮腺癌致顏面部醜形,於民國99104 日檢據經由投保單位申請失能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以藍○○所患於964 18日接受最後1 次手術,依外科醫理,手術後1 年即974 18日疤痕可達症狀固定,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9-1 項第8 等級,惟其99104 日始提出申請,已逾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所定2年請求權時效;且其於997 19日診斷失能時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9-1 項第8 等級,勞保局乃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30條、第55條規定,以991124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




 




    投保單位藝公司(代表人為藍○○)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100 3 21100 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議駁回。藍○○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藍○○本件失能給付之申請是否已逾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之2 年請 求權時效?




 




1按「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    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前2 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 項)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1 等級之給付標準。……(第3項)前2 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1 等級之給付標準。」分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28條、第30條、第53條第1 項、第54條之1 1 項、第55條第1 項及第3 項所明定。




 




次按「(第1 項)依本條例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失能診斷書。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第2 項)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56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紀錄或診療病歷。」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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