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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場景,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家中遇到長輩過世,因為稅務的因素,或是喪葬費的準備,其配偶或是子女都習慣先將金融機構帳戶內存款提領出來,等到申報遺產稅時,再視情況申報。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財產分配都無意見時,這樣的做法,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對於遺產分配,繼承人間有爭執,無法取得協議時,上述場景,可能就會變成繼承人攻防的武器了,不可不甚喔!


 


    提供一個案例,供各位參考。


 


    曹先生與妻子甲並無生育子女,他將台北富邦銀行以及郵局的存摺及印鑑章均交由妻子甲保管。曹先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死亡。


 


    妻子甲在曹先生過世後,沒有得到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連續於同年十 二月二日 、同年月三日、同年月八日,冒用曹先生名義填具臺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及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並盜用曹先生之印鑑章蓋用於其上「存戶簽章」欄及「請蓋原留印鑑」欄,偽造完成後,復連同曹先生富邦銀行及郵局之存摺,持向富邦銀行及郵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共提領現金新臺幣392,704元。
 
    妻子甲雖辯稱其提領出來的現金用於支付曹先生的醫藥費、喪葬費,但因為    妻子甲的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富邦銀行、郵局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曹先生之其他繼承人即曹先生之父母曹父與曹母。

 


    此案子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最後以妻子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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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