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系爭二契約第8 條第3 項及示範條款第5 條第3 項,就保險事故所致殘廢,約定可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請領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發生殘廢視同已領保險金部分。




 




    張○○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左眼受傷,癒後最佳矯正視力為0.06,合併其於保險契約訂立前因白內障造成黃斑部病變,導致右眼視力減退至0.04之視力障害,符合附表視力障害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情形,殘廢等級5 ,給付比例為60% ,為兩造所不爭執。




 




    惟就應扣除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部分,張○○主張:伊於簽約前因眼疾導致右眼視力減退至0.04,並非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無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可供扣除,應以0%計算,伊可獲賠保險金額之60%




 




    旺旺友聯、宏泰人壽則抗辯:張○○以前因眼疾導致右眼視力減退至0.04之情形,雖不符合附表所列之殘廢程度,然比照附表所列視力障害殘廢程度之給付比例,應扣除張○○以前的右眼視力障害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部分應為保險金額之30% ,經此扣除,張○○可獲理賠保險金額之30%




 




    查,張○○以前因眼疾導致右眼視力減退至0.04,雖不符合附表所列之殘廢程度,然觀諸附表所列視力障害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殘廢等級5 ,給付比例6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殘廢等級4 ,給付比例70%
」及2-1-6 「一目失明者,殘廢等級7 ,給付比例40% 」等標準。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合併其「以前的殘廢」,無論係「一目失明」或「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均已合乎附表所列之殘廢程度,前者係屬「殘廢等級4 ,給付比例70% 」,後者係屬「殘廢等級5,給付比例60% 」,僅理賠比例有10% 之差距。




 




    準此,同屬發生「一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之保險事故,如以前的殘廢為「一目失明」,可請領保險金額之70% ,扣除以前「一目失明」的殘廢視同已領保險金額之40% ,可獲理賠保險金額之30% 70%-40%=30%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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