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件被保險人甲○○於771221日至88929日由屏東縣泥水工會申報加保,於88930日退保,停保逾8年後,於961029日又由屏東縣泥水工會再申報加保,嗣被保險人甲○○於99422日診斷失能後,乃於99430日檢據申請失能給付。




 




    勞保局以其於961029日加保前後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該工會申報被保險人甲○○加保與規定不符,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予退還,至其所請失能給付非屬加保生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請領規定,應不予給付,之前溢領傷病給付16,775元應予退還,固非無見。惟查:




 




1、據被保險人甲○○於9986日勞保局所屬屏東辦事處業務訪查紀錄陳稱:「(問:您於961029日加保前後迄今之工作詳情如何?有無工作、收入紀錄可提供?或雇主證明?)答:本人於961029日加保前後迄今均係從事泥水臨時工為業賺取工資,若同業工頭人手不足時,通知本人至工地工作,工作地點在高高屏,因身體不適,...至高雄長庚醫院進一步檢查,而後於961029日回診看檢查報告,醫生告稱現有病床可馬上住院,故即辦理住院(回診係下午時間),按當日係在高雄工地工作半天,從事抹壁、洗石工作(本人為師傅工),工頭為乙○○,出院後仍從事本業工作,但以輕便之水泥工為主,...本人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未記錄,無相關資料可提供,但工頭乙○○、丙○○出具證明書,可前往查證。




 




    本人工資每日1,7001,800元,平均每月1020天工作天。」等語,另證人乙○○於99726日出具僱用證明,內容記載:「茲證明甲○○85年到98年間,不定時(視工作狀況)聘請。甲○○從事泥水方面工作,每日薪資為新台幣1,800元。工作地點屏東、高雄縣市...等,以民宿和整修內部為主。工作時間約為早上800至下午500左右。薪資二星期結算一次。」等語。




 




    又於99810日之訪查紀錄陳稱:「(問:您與甲○○先生是何關係?其工作詳情如何?有無工作、領薪等相關資料可提供?)答:本人與甲○○係鄉親,無任何親屬關係,以個人身分承攬民間整舍房舍,若人手不足則會叫同業泥水工去工地工作,甲○○係泥水師傅工,從事抹壁、砌磚,其自85年至98年間斷斷續續在本人工地工作,確實工作、領薪情形未記錄,無相關資料可提供,其工資每日1,800元,論日計酬,其於961029日確實在本人承攬工地(高雄縣,地址不記得)一個上午,下午就未上工,此後其身體狀況不佳,就較少通知上工,若有輕便工作方會通知其至工地工作,每個月僅數次而已。」等語。




 




    另證人丙○○於99726日亦出具僱用證明,內容記載其於94年到98年間,不定時聘請甲○○從事水泥方面等工作,且於99810日之訪查紀錄亦陳稱:「(問:您與甲○○先生是何關係?其工作詳情如何?有無工作領薪等相關資料可提供?)答:本人係小工頭,承攬工地泥水工作,而甲○○係舊識,係泥水師傅工,故工作上若須人手則會通知其至工地工作,其從事工地抹石、洗石工作,每日工資1,800元,論日計酬,其在94-98間斷斷續續在本人承攬工地(高高屏)工作,關於其確實工作及收入明細因未記錄,無相關資料可提供,其與本人無任何親屬關係,自99年起因其身體狀況關係,未再通知其上工,工資均以現金交付。」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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