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等七人原均為中油公司之員工,而分別於附表「退休日期」欄所示之日退休,而在職期間所從事之工作性質,係採24小時三班制輪班,各班工作內容均相同。如輪值大、小夜班,不分員工本薪高低,均得支領大小夜班之夜點費。
如夜點費應計入平均工資,甲○○等七人可領取之退休金差額,則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
爭執部分:夜點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
案件經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次按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則非所問。又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對價性,則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是以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夜點費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經查:
1.甲○○等七人之工作型態為24小時三班固定輪值,其中關於夜點費部分,則係因輪值中、夜班而得領取,其金額雖固定,並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年資、職級不同而有差別,但仍以參與輪班工作者始得領取,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故本件之夜點費並非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之款項,而係在特定工作條件下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此種雇主因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之給付,本質上自應認為係勞工於該值班時段從事工作之勞務對價。
就此而言,系爭夜點費應係兩造間就特定之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其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關鍵字:勞動規劃、薪資規劃、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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