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潔代金,顧名思義為甲○○清潔班車所取得之代金,乃提供勞務之對價。且領取清潔代金之條件與清潔獎金無異,統聯汽車既自陳清潔獎金屬基本工資,自應將清潔代金亦列入甲○○之基本工資。

 

(三)依薪給辦法約定,符合「當月總點數達四百九十點零一點(含),且安全服務良好者,加發三千元獎金。但當月有下列事項時停發:(1)肇事(含待查)。(2)國(縣)道超速罰單。(3)行使路肩罰單。(4)闖平交道(紅燈)罰單。(5)未保安全距離罰單。(6)內線超車罰單。(7)行政處分者。(8)未符合ISO 作業制度者」,可見加發安全獎金尚須視駕駛是否達到安全服務良好,且未違反上列八點行車安全等條件,乃具有相當程度門檻之獎金性質,且依統聯汽車九十四年五月、六月及九十七年二月薪資單所示,亦有三個月未能領取安全獎金,並非提供勞務即可獲得對價之工資,不因甲○○符合上開條件而時常獲得,即改變為經常性給與之工資性質。

 

   本件將基本本俸、伙食津貼、技勤本俸、清潔獎金及清潔代金列入甲○○基本工資,換算每月工資,並未低於當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基本工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至九十七年六月)或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九年十二月)。

 

   以上開基本工資內容,依兩造不爭執之工作時數,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含例休假工資),相較統聯汽車已給付金額,統聯汽車之給付顯逾按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核算數額,甲○○不得請求統聯汽車再為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再按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以甲○○之基本工資(基本本俸、技勤本俸、清潔獎金、伙食本俸及清潔代金)及延長工時工資(延長工時加給及例休假加給)列入計算九十七年五月至十月共計六個月薪資為二十八萬二千零二元,月平均工資四萬七千元,則其退休金應為一百五十七萬四千五百元,統聯汽車並無短付情事。從而,甲○○依上述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等規定,請求統聯汽車如上所聲明,洵屬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案件經甲○○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判斷如下:

 

   按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甲○○主張其自九十七年五月至十月工資分別為四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元、五萬八千四百五十五元、六萬八千八百九十四元、六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四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四萬七千六百五十五元,月平均工資應以五萬五千一百六十三元計算,統聯汽車給付之退休金因此不足二十二萬一千四百六十九元等語,並提出薪資明細表為憑。

 

   觀諸該薪資明細表,甲○○領取之薪資額中,除包含基本本俸、技勤本俸、清潔獎金、伙食本俸、延長工時加給、例休假加給、清潔代金及安全獎金外,尚有窗簾補貼二百元、膠水補貼二十元、油切獎金數百元至二千餘元、服務旅客三千元至七千元不等,原審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為確認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函請兩造分就(一)退休金部分:列入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項目有基本工資(基本本俸、技勤本俸、伙食津貼)、延長加給及例假日加給,(二)延時工資部分:不列入計算基本工資項目有安全獎金、窗簾補貼、膠水補貼、油切獎金、服務旅客等,是否列為不爭執事項?予以敘明。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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