祐銓公司係從事製造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高雄縣政府所屬勞工局於民國98年8月27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祐銓公司98年7月份依其業績獎勵辦法,發給其所屬本國籍員工薪資以85%計薪,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另祐銓公司要求所屬員工因98年8月7日及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襲台停止上班,渠等需於98年8月15日及8月29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惟未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嗣經高雄縣政府審查屬實,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以98年11月3日府勞動字第XXXXXX號裁處書處祐銓公司罰鍰22,000元(折合新台幣66,000元)。祐銓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祐銓公司主張:
(一)關於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部分:
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固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為法律規定原則,然其但書則又規定如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是以本件爭點在於祐銓公司於98年7月份依業績獎勵辦法,發給員工薪資以85%計算,是否經勞雇雙方約定,換言之,如事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者,則毫無違法可言。
次查,祐銓公司為何於98年8月份採取調降薪資之權宜措施,確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及正當性。況經召集各部門幹部協議討論後決定,其經過情形有下列事實可鑒:
(1)適逢全球金融海嘯並遭百年難得一見的世界不景氣之侵襲,祐銓公司也難免受到重擊,訂單由往年業績驟降為3到4成,其困苦艱辛,不言可喻。然而為了響應政府的呼籲,遵循其有為德政,減少勞工失業問題,避免增加社會不安,同時也順應全體員工之請求,義無反顧地決定採取「雖然經營月月虧損,但仍然不裁員」的大原則,削價競撐支持,力圖爭取業務訂單,維護員工有工作做、有薪水領,以安定全家生計,減少社會不安。公司方面則想方設法,撙節開支,減低成本,共體時艱,盼能儘快渡過黑暗。
(2)關於員工陳○等6人之薪資並未低於月薪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僅列述如下:
1、陳進:僅支領顧問費,每月新台幣10,000元。
2、黃正元:98年8月19日離職,98年8月份僅工作18天,支領新台幣14,000元(月薪23,500×18÷30=14 ,000)。
3、黃廉淯:98年8月15日到職,98年8月份僅工作17天,支領新台幣11,733元(月薪20,700×17÷30=11 ,733)。
4、莊世文:98年8月19日到職,98年8月26日離職,98年8月份僅工作7天,支領新台幣4,900元(月薪21 ,000×7÷30=4,900)。
5、丹尼爾(菲籍):98年8月17日到職,98年8月份僅工作15天,支領新台幣8,640元(月薪17,280×15 ÷30=8,640)。
6、南多(菲籍):98年8月17日到職,98年8月份僅工作15天,支領新台幣8,640元(月薪17,280×15÷3 0=8,640)。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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