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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一例,新購土地價款為80萬元,出售的土地價款為90萬元,已繳納的增值稅款是20萬元,不足數額是10萬元【即80 萬元-90萬元-20萬元)= 10萬元,可退還的增值稅款就只有10萬元,無法全數退稅。


 


財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可享土增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退稅優惠,除都需要做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一年內不可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重購的行為不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都要在二年內完成。



 


2010/09/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文章出處: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849826.shtml


 


Richard稅法教學:


 


(一)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第35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
後,自完成移 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
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
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
價之數額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 三公畝 之都市
    土地或未超過 七公畝 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
    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
    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


 


  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土地稅法第37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
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
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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