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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在中○科技大學建築系擔任講師期間,遭學生指控涉及性騷擾,經中○科技大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成調查報告書,認定伊成立性騷擾,中○科技大學於同年九月五日作成「記大過乙次、留職停薪一年」之處分。

 

   伊提出抱怨,經抱怨處理委員會調查後改被記「小過二次」,伊不服提出再抱怨,經該委員會決議為「無處罰之意」,中○科技大學乃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作成「原兩小過處分可撤銷」之處分,另於同年六月聘伊為土木系之講師,任期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嗣中○科技大學卻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通知伊依中○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決議「記小過二次」,伊不服提出申訴,中○科技大學竟於同年六月一日校教評會會議決議「解聘」伊(下稱第一次解聘),伊向教育部陳情,教育部於同年六月十六日以該次解聘決議未經二級二審程序為由,請中○科技大學妥為處理。

 

   旋中○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於同年八月十一日作成反對性騷擾案成立之決議,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三十一日作成建議由校教評會處理之決議,中○科技大學復於同年五月五日依校教評會「決議解聘」伊(下稱第二次解聘),經中○科技大學呈報教育部該部於同年六月九日同意,伊於同年七月四日向中○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提起申訴,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決議不受理,伊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央申評會)提起再申訴,該會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作成申訴有理由,發回中○科技大學另為評議決定。

 

   中○科技大學申評會仍於同年六月五日作成申訴無理由之決定,伊於同年六月十七日提起再申訴,經中央申評會於同年九月八日評議再申訴有理由,中○科技大學遂同年十月二十日註銷伊之解聘紀錄。

 

   詎中○科技大學又重新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重啟調查,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作成報告書,認定伊所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成立,建議解聘,中○科技大學仍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將伊解聘,並於同年五月七日發函通知伊,教育部已同意系爭解聘案,且自同年五月八日正式解聘(下稱第三次解聘)。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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