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關於系爭建物部分,台新銀行亦有於955 10日向地政機關調取建物登記謄本之紀錄,有前揭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調閱紀錄可參。




 




    台新銀行雖主張:其調閱建物謄本時,僅能知悉系爭建物為乙○○所有,無從知悉其來源,而系爭903地號土地上建物多達121筆,亦無法知悉系爭建物即為甲○○所有云云。




 




    然查,依系爭建物謄本內容,其上於建物標示部欄位有「建物門牌:○○121165樓」、「建物坐落地號:後港段0000-0000」之記載,於建物所有權部欄位則載明「登記日期:95118日」、「登記原因:贈與」、「原因發生日期:9514日」、「所有權人:乙○○」,均與系爭土地謄本乙○○受讓系爭土地之記載方式相同。




 




    並參酌台新銀行於95年間對甲○○聲請強制執行時,曾提出甲○○斯時之戶籍謄本,可知甲○○設籍於系爭建物之門牌地址,為單獨生活戶,且早於8332日即已遷入等情觀之,堪認台新銀行於955 10日調閱系爭建物謄本,及95620日調閱系爭土地謄本後,
應已知悉系爭建物乃甲○○將系爭土地一併贈與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且於執行程序完畢時,已知悉被台新銀行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無償行為係有害及債權之事實,即應起算除斥期間,已如前述,則台新銀行前開主張不知系爭建物係由甲○○移轉予乙○○云云,尚難採信。




 




    綜此,台新銀行於95年間對於被台新銀行間上開無償行為有害及信用卡帳款債權之撤銷原因,已知之甚明,
惟遲至10010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核已經過民法第245條所規定1年之除斥期間,自不得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台新銀行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無償行為,並請求乙○○回復登記系爭不動產予甲○○。台新銀行所請,洵屬無據,自非可採。




 




    綜上所述, 台新銀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就系爭不動產於95
11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暨請求乙○○塗銷系爭不動產於95118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登記予甲○○,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台新銀行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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