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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夥的股東死亡勞保死亡給付不給付(三)最後,有問到被保險人自殺死亡可否申領本人死亡給付?答案如下,自殺如非故意犯罪行為(為領取死亡給付而自殺)可申請給付。


 


    看完了前三次對於勞保死亡給付的基本介紹後,我來介紹一個真實的勞保死亡給付案例。背景介紹如下:


 


90/03/20 李○明參加勞工保險


90/8    李○明離職


91/01/07 李○明退保


91/10/26 李○明心臟衰竭死亡


92/02/11 受益人申請勞保死亡給付


92/07/01 勞保局核定死亡給付不予給付


 


    原投保單位江餐館負責人詹惠,原與詹香(李明之妻)2人合夥經營老歌傳說生活餐館,因雙方長期就股份與裝潢問題爭執不休,故於903月間,改由詹惠、李明及邱陳3人合夥,同時改名為江餐館於原址繼續經營。


 


    因李明長年為心臟宿疾所苦,故經協議後,李明僅負責江餐館之帳務部分,餐館之經營則委由詹惠全權處理。然詹惠時與李明發生齟齬,甚且於91524日 ,誣指李明與其妻詹香於896月至8月,盜取合夥經營江餐館之收入70萬元。


 


    故李明為表清白,於908月底,暫停經手帳務之工作,留待詹惠查證清楚後再行處理,然彼此間之合夥關係並未解除,李明亦未離職。


 


 


合夥的股東死亡勞保死亡給付不給付(五)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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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