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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夥的股東死亡,勞保死亡給付不給付(三)最後,有問到被保險人自殺死亡可否申領本人死亡給付?答案如下,自殺如非故意犯罪行為(為領取死亡給付而自殺)可申請給付。
看完了前三次對於勞保死亡給付的基本介紹後,我來介紹一個真實的勞保死亡給付案例。背景介紹如下:
90/03/20 李○明參加勞工保險
90/8月 李○明離職
91/01/07 李○明退保
91/10/26 李○明心臟衰竭死亡
92/02/11 受益人申請勞保死亡給付
92/07/01 勞保局核定死亡給付不予給付
原投保單位江☆餐館負責人詹○惠,原與詹○香(李○明之妻)2人合夥經營老☆歌傳說生活餐館,因雙方長期就股份與裝潢問題爭執不休,故於90年3月間,改由詹○惠、李○明及邱陳○玉3人合夥,同時改名為江☆餐館於原址繼續經營。
因李○明長年為心臟宿疾所苦,故經協議後,李○明僅負責江☆餐館之帳務部分,餐館之經營則委由詹○惠全權處理。然詹○惠時與李○明發生齟齬,甚且於91年5月24日 ,誣指李○明與其妻詹○香於89年6月至8月,盜取合夥經營江☆餐館之收入70萬元。
故李○明為表清白,於90年8月底,暫停經手帳務之工作,留待詹○惠查證清楚後再行處理,然彼此間之合夥關係並未解除,李○明亦未離職。
合夥的股東死亡,勞保死亡給付不給付(五)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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