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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吳昌到庭陳證:「我認識甲○○,本件保險是我介紹甲○○向乙○○投保的,...當時我事先以電話聯絡,我打電話給證人乙○○襄理,我告訴乙○○甲○○要保新安慶二十年繳終身壽險,後乙○○將要保書寄給我,但甲○○在寫要保書告知事項時,因被保險人曾有高血壓疾病,看過醫生,但沒有住院,有疑問不知怎樣填寫,所以我打電話給乙○○告知上開事項,乙○○告訴我說這個保險不用體檢,只要勾沒有就可以,我想我不是業務人員,只負責介紹,要如何填寫告知書不是我的職責,所以直接請乙○○甲○○洽談如何填寫要保書。


 


    顯見甲○○主張系爭保險於填寫上訴人書面詢問事項時,其因被保險人曾有因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就診,惟未曾住院,因而就台灣人壽所提出之書面詢問不知如何填寫,乃告知吳昌上情後,經由吳昌以電話告知乙○○上開情事,並於乙○○指示下在詢問書面上填載「無」之情事,應屬可採。


 


    台灣人壽雖辯稱:乙○○雖為該公司之投保科科長,可以承攬保險,但不是他的主要工作,屬公司之內勤行政人員,並無一般保險業務員每月有業績壓力存在,其收入係屬固定薪資,雖系爭保險契約招攬成功,公司有給付其保險佣金。


 


    惟本件係要保人甲○○透過證人吳昌主動要保,且證人吳昌並要求乙○○退還全部佣金,故乙○○就系爭保險契約而言,完全未受有任何經濟上之利益,其與要保人甲○○又非親朋好友,實無理由為其或本身之利益隱匿被保險人因高血壓就醫之情事,此與少數不肖保險業務員之不當行為,係為謀取經濟上之利益即佣金情形完全不同等情。


 


    ○○到庭雖亦陳稱:「我在台灣人壽公司擔任行政中心的主管,本件投保時是擔任投保科科長,當時證人吳昌打電話給我,說有關系爭投保的保險。事後證人吳昌有打電話問我,被保險人幾歲,金額是壹佰萬元是否要體檢,我回答說六十歲以下、壹佰萬元以下不用體檢,另外證人吳昌告訴我,被保險人看過病要如何告知,我告訴證人吳昌說,你曾經在保險公司擔任過業務,如有就勾有,沒有就勾沒有,我只記得證人吳昌告訴我說被保險人有看過病,但沒說看過什麼病,後來吳昌將電話交給另一人與我交談,問的問題同證人吳昌,伊的回答也相同」。


 


    ○○就要保人主張於填寫書面詢問時,有向其請教如何填載一節不爭執,惟稱:吳昌及要保人僅告知其被保險人曾看過病,而不知如何填寫,因而以電話向其請示如何填載云云。


 


    按乙○○為台灣人壽現職之員工,其證詞攸關其於本件保險事務處理上有無失職及恐公司於本件敗訴後對其求償,其所稱:要保人甲○○及證人吳昌未告知被保險人有因高血壓等病情就醫,其證言本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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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