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87429日參加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前鋒保本終身保險」,主契約保險金額200萬元,另附加住院健康保險乙型。


 


    941219日,甲○○於例行性產檢時發現胎兒心音有不穩定現象,遂於當日住院治療,惟病情並未好轉,於同年月20日深夜緊急轉往林口長庚醫院進一步檢查治療,並於9513日轉至嘉義長庚醫院就近治療,嗣95223日剖腹生產後,於227日出院,故甲○○住院期間共73天。


 


    ○○乃依與中國人壽所訂立系爭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6條(乙型)申請理賠,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限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或手術時,中國人壽給付:


(一)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二)外科手術保險金。


(三)救護車保險金。


 


    並附上「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揭示「慢性胎兒窘迫」情形。


 


中國人壽主張系爭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7條第1項第 7款規定:「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住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七、懷孕、分娩或墮胎及其所致的併發症。但因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產後大量失血、子癇前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等九項合併症,不在此限。」中國人壽拒絕理賠。


 


    但甲○○主張其於934月間亦發生胎兒窘迫情形,中國人壽當時有理賠甲○○35,500元。


 


    中國人壽解釋懷孕、分娩或墮胎及其所致併發症之住院核屬系爭保險附約保單條款規定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本不負理賠之責,惟為保障保戶之權益,除該款但書所列九項合併症之情形外,中國人壽例外開放「胎兒窘迫之剖腹產」亦予以理賠,此由中國人壽曾於936月就甲○○請求因「急性胎兒窘迫剖腹產」乙事給付保險金可知。


 


    ○○對於中國人壽的說法不能接受,於是透過訴訟請求中國人壽給付保險金。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中國人壽主張系爭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7條第1項第7款既將婦女因懷孕、分娩或墮胎及其所致併發症之住院約定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本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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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