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96年6月7日向國泰人壽投保「國泰人壽鍾美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提前給付終身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萬(下稱系爭保險契約)。
於97年7月5 日,甲○○突覺胸部異常疼痛,向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求診,經醫師診查結果發現甲○○心電圖明顯異常,心肌 明顯增高,證實甲○○罹患系爭保險契約第4條第1項第1 款所列「心肌梗塞」之重大疾病。
甲○○依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請求國泰人壽應給付保險金額1,000萬元之70%即700萬元之保險金。
經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泰人壽請領保險金,國泰人壽拒絕給付,並以甲○○於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前曾因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藥物成癮求診而就國泰人壽之書面詢問均答「否」,已影響國泰人壽危險估計為由向甲○○解除契約。
但是甲○○主張其於96年6月7日投保上開保險契約前並未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亦無藥物成癮事實,僅因甲○○於94年9 月12日晚間聚會飲酒又整夜未睡故發生次日(13日)上午血壓暫時上升及心跳加速頭暈不適症狀就醫紀錄,當時是醫師為開立降血壓藥物予甲○○以配合健保給付制度,必須給予高血壓診斷。
惟之後甲○○多次前往臺北醫院門診檢驗結果均證明甲○○當時確未罹患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且甲○○從未因藥物成癮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又甲○○於投保前,也曾於96年4 月17日前往臺北美兆診所作總和健康檢查,報告結果顯示甲○○血壓、尿糖、心電圖檢查均屬正常。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 甲○○是否有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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