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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891231日向新光人壽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附加平安意外傷害附約300 萬元及個人綜合保障附約60萬元。


 


    ○○936 17日因右側股骨壞死,在高雄榮民總醫院接受右髖人工關節置換手術,惟於手術後發現右側坐骨神經受到傷害而導致右踝關節活動度為0 度。


 


    ○○術後併發右側坐骨神經傷害,如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以內致成系爭保單附表殘廢等級第四級第18項所定「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之殘廢程度,依系爭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第10條及個人綜合保障附約第8 條之約定,丙○○得請求新光人壽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為系爭保險金額300 萬元及60萬元之35% ,即126 萬元。


 


    ○○依約向新光人壽請求之保險金為126 萬元。詎新光人壽以伊之傷害非屬意外事故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提起訴訟。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丙○○術後併發右側坐骨神經傷害,是否為系爭保單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如是,丙○○右踝關節之機能,是否永久完全喪失?


 


    按兩造所簽訂系爭保單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此觀系爭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第3 條第1 款及個人綜合保障附約第4 條第1 款之約定自明。


 


    且依系爭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第3 條第2 款及個人綜合保障附約第4 條第2 款約定,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又此所謂「外來突發事故」之「外來」,乃指傷害之原因出自外來而非內在,目的在排除內發病症所致之結果,具有偶發或不可預期之「猝然性」。是此非因被保險人本身疾病所引致之外來突發事故,無論係直接或間接,倘造成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均屬意外傷害保險之範圍甚明。


 


    查丙○○主張其術後「意外」併發右側坐骨神經傷害,已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載明為證,並經證人即主治醫師許仁於原審到庭證稱:「...該神經在我們手術部位附近,..,大部分的病患手術不會傷害到該神經,但是系爭病患因組織的解剖部位會因為高矮胖瘦等因素而有差異。若沒有作該手術,該病患不會造成坐骨神經的傷害,因為沒有做這手術之前,該病患沒有這個問題存在。一般而言,這些手術都是依據一定程序來做,大部分不會造成系爭傷害。我們一般作此類手術時,為了要看到要手術的位置,所以我們會使用撐開器,即使撐開器加上保護措施,神經也可能牽扯而受傷,至於丙○○坐骨神經的傷害直接的原因為何,無法確知。」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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