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坐骨神經受傷方面是否會因為原告之前有心臟方面問題所造成?)沒有學理上證明有關連。因為丙○○之前心臟問題那是感染問題所造成,但是目前丙○○的傷勢並非感染所造成」


 


    「(在手術前是否可預料會發生坐骨神經的傷害產生?)無法預料,此件約為我五百個病例的第一次」等語,且經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968 28日鑑定結果,認為造成丙○○右踝關節無法隨意活動之原因是右側下肢神經損傷,與丙○○有海洛因成癮、梅毒感染、心內膜炎、骨髓炎、二尖半膜閉鎖等病史無關。


 


    是丙○○手術後併發右側坐骨神經傷害,係偶發、不可預料之結果,故丙○○對於其所受右側坐骨神經傷害,係非因疾病引起之外來手術突發事故所致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


 


    新光人壽辯稱丙○○並未舉證證明其右踝關節受傷係因遭受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且於醫療手術中因併發症或其他事故而失敗,必須限於手術過程中有明顯非人為之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或執刀醫師於行刀時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疏失時,方可申請理賠「意外」保險金,於後者必須係「醫療過失」,方可認符合系爭意外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云云,要非可採。


 


    ○○主張其於936 17日手術後意外併發右側坐骨神經傷害,經高雄榮民總醫院於941 10日診斷其右踝關節主動性活動度為0 度,已符合系爭保單附表殘廢等級第四級第18項之殘廢程度,而屬新光人壽意外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


 


    並經證人許仁醫師於原審證述:「(丙○○他的傷勢是否有復原的可能性?)依據我們追蹤的經驗約是半年就可以回復,但可能不會完全回復。自941 10日到951 10日的追蹤,沒有明顯回復程度」「(主動性活動零度,意指為何?)該病患是可以自行行走,但是因為該關節受傷會造成病患自行行走比較費力」,「(依據殘廢等級表,認為丙○○屬於第幾級第幾項?)第四級第18項是最符合原告現在的狀況」,「(該傷勢是否超過180 天的程度?)是,94年一整年追蹤該病患沒有明顯進展」等語。


 


    新光人壽雖以丙○○之右腳仍可自行行走,僅是行走時較為費力;丙○○93126 日至931216日於高雄榮總住院病歷摘要中「體檢發現」欄中記有「right footdo rsiflexion 0 to 10 degress(右腳向背彎曲0-15度)」,可知丙○○9312月(術後6 個月內)間,其右腳已可向背彎曲,已非「於事故發生6 個月內機能確定永久完全喪失」。


 


    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968 28日鑑定報告記載丙○○之右踝主動活動度10度,被動活動度30度,並可接受復健治療,相信可以對其情況有所裨益等情,抗辯丙○○之右腳機能並非完全喪失,且右踝主動活動度已非起訴所稱之0 度,似已因復健或平日勞動、運動致好轉,目前情況仍可接受復健治療更趨進步,故丙○○之右踝關節應非永久喪失全部機能云云。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