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旅行社曾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張昌、翁惠、黃麗任職惠陽旅行社公司擔任業務員,張昌任職期間自78130日起至981230日止、翁惠任職期間自771230日起至8031日止,另自81722日起至811117日止,及自86110日起至98127日止。


 


    麗自78117日起至8134日止,及自831219日起至981230日止。


 


    94年起至98年止,所得扣繳資料上記載自惠陽旅行社獲有薪資所得,張昌各為284,347元、365,400元、381,600元、445,600元、465,800元,翁惠各為251,958元、252,000元、252,000元、252,000元、231,000元,黃麗各為305,947元、381,600元、431,000元、498,300元、462,000元。


 


    昌等三人主張兩造間有僱傭契約關係,惠陽旅行社於98127日解散公司,自應給付張昌等三人資遣費,為惠陽旅行社所否認。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兩造間有無僱傭關係存在?


 


    昌等三人主張其受僱於惠陽旅行社,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自惠陽旅行社受領資,惠陽旅行社並為其投保勞健保乙節,有張昌等三人提出94年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並據本院調閱張昌等三人自94年起至98年止所得明細資料,查核屬實。


 


    且惠陽旅行社公司解散前負責人即證人洪輝亦到庭結證稱:張昌等三人係惠陽旅行社公司的員工,是擔任業務工作,翁惠有兼任總務工作,業務工作是跑客戶招攬客戶,參加公司的旅行團,惠陽旅行社公司沒有靠行的業務員,因觀光局規定裡面就禁止靠行的方式,靠行的方式經營如果被查到,公司會被處罰,還會被吊銷執照。


 


    且惠陽旅行社曾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張昌自78130日起至981230日止任職惠陽旅行社公司業務員,翁惠自771230日起至8031日止,自81722日起至811117日止,及自86110日起至98127日止(因未申報離職,故以該公司申請解散日期98127日為離職日)任職於惠陽旅行社公司業務員,黃麗自78117日起至8134日止,及自831219日起至981230日止任職惠陽旅行社公司業務員,有交通部觀光局991029日觀業字第09900348 827號函在卷可稽,足見張昌等三人主張其受僱於惠陽旅行社乙節,應屬實在。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