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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張○○亦自承於工作之始即知悉工作之時間及所受領之報酬。是張○○與中華科技大學既已約定工作之時間及受領之報酬,自應受兩造間契約之拘束。


 


    ○○應依照約定之時間提供勞務,中華科技大學應依約定之報酬給付薪資。張○○另主張其僅應正常工作8 小時,其餘時間為超時工作,中華科技大學應給付加班費,顯非有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 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故如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並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擔任之私立學校宿舍輔導員一職,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據上開規定並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其雇主即中華科技大學即無為張○○提撥退休金之義務。


 


    且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如私立學校編制外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學校亦未自訂退休辦法,則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2 條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之規定,得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手續,由各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雇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另為其提繳,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5 2 日勞動4 字第0940022455號函在卷可參。


 


    ○○的身份為約僱人員,有中華科技大學學校之任職及免職令在卷可參。是張○○應屬於中華科技大學學校編制外之職員,依據上開函示,張○○並非適用勞工退休條例強制提撥之勞工,故張○○如自願按勞工退休條例提撥退休金,並需請求雇主為其辦理提繳,經雇主同意後,始能提撥上限6 %之退休金。


 


    中華科技大學否認張○○曾經請求中華科技大學為其辦理提繳,且亦不同意為張○○提繳。


 


    是張○○以中華科技大學未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張○○提繳退休金,請求張○○給付退休金,亦屬無據。


 


   綜上所陳,兩造之僱傭契約並未約定超過8 小時之工作時間為超時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張○○主張其工作超過8 小時部分,中華科技大學應給付加班費,難認有據。


 


    又張○○並非勞工退休條例規定之強制提撥退休金之勞工,中華科技大學並無義務為其提撥,張○○主張中華科技大學未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張○○提撥退休金,請求中華科技大學給付退休金,亦屬無據。


 


    從而,張○○請求中華科技大學給付加班費及退休金,均無理由,不能准許,應駁回張○○之訴。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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