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健保局於執行投保單位負責人不在保查核專案時,發現甲○○為正○公司之原來負責人,卻從未於該公司投保,而於其原服務之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退休後以第6 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於民國(下同)976 5 日及同年7 31日分別以健保桃承一字第XXXXXXXX號函及XXXXXXXX號函通知正○公司,甲○○應以負責人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正○公司於977月底補申報甲○○以負責人身分投保,另於979 4 日申報變更負責人為乙○○,並要求重新核計保險費,經健保局以979 16日健保桃承一字第XXXXXXXX號書函(下稱原處分)回復正○公司,甲○○應自928 月起追溯投保,投保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元,追溯保險費計114,660 元,於977 月保險費中補收。




 




    另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已於957 1 日調高為43,900元,健保局將於978 月保險費補收差額,正○公司變更負責人為乙○○乙節,核定自978 29日起生效。




 




    正○公司不服,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申請爭議審議,經該會以(97)權字第XXXXX 號審定書審定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健保局得否向正○公司追溯甲○○最近5 年保費?




 




    本件應適用之法條與法理:




1)健保法第8 條第1 項第4 目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6類:




     1 、第1 類:...(4)雇主或自營業主...」




 




2)健保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規定:「第1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2
類及第3 類被保險人...」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朱惠斌 的頭像
    朱惠斌

    朱惠斌的部落格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