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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提起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上訴部分;及廢棄第一審判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再給付甲○○26248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駁回乙○○在前程序之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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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甲○○酒後至乙○○房間與其發生肢體衝突,行為本屬不當,縱乙○○在阻擋其暴行過程不慎抓傷其手臂,自較甲○○主動施暴之危害性低。則蘋果日報依其調查結果認定甲○○傷害行為屬實,而未懲處基於防衛反應之乙○○,難謂有何違反相當性及平等待遇原則可言。是甲○○執此主張蘋果日報處分不公云云,自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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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前所述可知,陳○○係腦溢血導致中樞衰竭,而陳○○於送馬偕醫院急診前,適從工地3樓鋼骨架上跌落,造成明顯外傷,此一高速下扭力所造成的腦傷,確可造成深部腦組織出血致腦幹視丘出血,陳○○就診之馬偕醫院並研判外傷性出血可能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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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之行政執行事件,其屬因繼承而生之債務,且該行政處分之執行名義原未附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限制者,如債務人主張有合致上述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2項或第1條之34項要件之情事,因係使原執行名義產生「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限制,而屬上開債務人異議訴訟所稱之「執行名義成立後之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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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7號確定判決(下稱為原確定判決)認兩造於民國9847日上午830分許在新北市○○○○000號之2前所發生車禍事故,應由乙○○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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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蘋果日報僱用伊在桃園新廠擔任印刷部技士,伊於民國101511日上午7時許,在同事即訴外人乙○○311室宿舍,遭其揶揄及挑釁,雙方發生口角及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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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原任職之賀○公司於961029日為其向國泰世紀產物投保系爭團體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自96102624時起至97102624時止,一般意外死亡殘廢保險金為200萬元,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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