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依法提出申訴,經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於一○○年一月以九十九年審議字第X號決議書維持兩造所不爭執部分之處分,即一大過及三申誡,並將部分處分撤銷,諭知另為適法處分,可見甲○○當時所受懲罰尚不符合系爭工作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系爭管理作業規定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雖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事後重新調查後,仍於一○○年六月十三日以備工綜合字第XXXXXXXX號令核定二大過二申誡處分,並註明處分生效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甲○○未再提出申訴而確定。

 

   惟基於對勞動者之保護,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重新所為之懲罰,應自通知甲○○之翌日生效,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辯以重為之懲處,應溯及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生效,自不足取。

 

   又系爭工作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系爭管理作業規定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雖無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雇主知悉勞工具有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情形,應於三十日內為終止之規定。

 

   惟勞基法為勞工最低限度之保障,基於保障勞工工作權益,上開規則仍應受勞基法關於三十日除斥期間之限制,否則易造成雇主事後再執數月乃至數年前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事由,恣意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致勞動關係處於不安狀態情事。

 

   故縱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對甲○○懲罰,已符合上開規則之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事由,惟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遲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始終止契約,顯逾三十日除斥期間,其解僱亦屬不合法。

 

   其次,勞工依該法自請退休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可終止,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