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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成員挪用公款,被公司依違反公司工作規則之「營私舞弊,挪用公款」之規定,予以記過免職。工會成員不服提起訴訟,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按「人民提起訴願,以有官署之行政處分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者而言。


 


    本件彰化縣政府官署(即彰化縣政府)原通知所引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七項意見,顯於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地位及權利內容,毫不生任何影響,不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且該項通知,係彰化縣政府官署據高雄律師公會之申請,而轉為通知該公會,並非通知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雖將通知副本送達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亦僅屬告知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事實,自不能同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本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九十號著有判例。


 


    本件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屬員工國章因年度中經功過抵銷後仍累計記大過三次,予以免職處分。


 


    章乃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調解,以雇主未依法令規定逕行終止勞動契約,請求依法維持勞動契約,經彰化縣政府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調解不成立。


 


    惟調解委員以勞方因處理工會會務經法院判決緩刑,資方以勞方違反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記二大過二小過之適法性,建議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釋。


 


    經彰化縣政府循序報請解釋結果,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勞資三字第一二四三七號函釋示:「本案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王章因處理工會會務挪用公款,係違反公司工作規則之「營私舞弊,挪用公款」之規定,予以記過處分一節。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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