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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認定童○○等三人於96年間將系爭房屋移轉予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係為財產交易所得,係屬違背法令。




 




    又行政院衛生署967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645號函略以,查醫療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無償移轉』,應均指私立醫療機構申請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時,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移轉為醫療法人所有且繼續供作醫療使用,進而取得社員身分之情形。惟因申請個案情形仍有差異,若有非屬前開情形時,該署將於許可函中,另行註明。




 




    準此,是類土地之移轉,如屬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移轉為醫療法人所有且繼續供作醫療使用,進而取得社員身分之情形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移轉登記時,當事人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




 




    既然具一定規模之私人醫院依醫療法第16條之規定應改制為醫療社團法人,且該土地之移轉是屬無償移轉,殆無疑義,」云云。然查:




 




(一)童○○等三人引據行政院衛生署991018日衛署醫字第0990024695號函,主張私立醫院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出資人提供房屋出資不應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為行政院衛生署之新見解,本件原確定判決違反該見解,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再審事由。




 




    然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為前開判例闡釋明確,上開行政院衛生署之函令,既非法律、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尚有效之判例,縱有違反,亦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況且,該函僅係行政院衛生署建請財政部撤銷相關出資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之函文,屬「建議」性質,並非已具體確定之法律見解,且非執掌租稅法規解釋之主管機關財政部所為之解釋函令,自無拘束各稅捐稽徵機關之效力,是中區國稅局未依此見解作成處分,亦無違法之問題。




 




(二)童○○等三人另主張財政部96111日臺稅三發第09604004550號函、內政部968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0438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67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645號函改設醫療社團法人時所移轉之土地及房屋均屬無償移轉,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應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之規定云云。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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