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1)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2)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




 




    關於遺產稅之申報,如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未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於課稅處分確定後始主張者,由於其將影響課稅遺產數額之認定,性質上自屬新事實之發生,茍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其餘要件,自應准予程序重開。




 




    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定之程序重開,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係屬不同之權利;前者係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等事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課稅處分,後者則係以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而申請退稅,其要件各有不同。




 




    查乙○○等七人於99812日提出退稅之申請,其申請意旨略以:申請    人前申報遺產稅,就配偶得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未行使,現全體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前揭請求權均不行使抗辯而同意其行使,爰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請求退稅等語。




 




    核其意旨除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請求退稅外,是否尚兼有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意思,而申請程序重開?鑑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定之程序重開,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退稅請求權,均有5年期間之限制,尚不發生原判決所謂「將使已確定之核課處分長期陷於不確定狀態」之情事。




 




    且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屬生存配偶之固有權利,如生存配偶主張該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即應予以審查計算扣除。




 




    本件乙○○等七人於99812日提出退稅之申請,究竟有無申請程序重開之意思?茍有該意思,是否符合程序重開之要件?攸關乙○○等七人之權益甚鉅,乃原審未予闡明,復未予調查敘明,逕以乙○○等七人之請求未符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稅之要件,而駁回乙○○等七人之訴,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之違法。




 




    綜上所述,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事由,且其違背法令影響事實之確定及判決結果,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