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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智係基隆區漁會前被保險人,民國961213日退職,檢據申請老年給付。案經勞保局審查並以971 24日保給核字第XXXXXX號函核定按其保險年資28337 日及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發給老年給付43個月計1,806,000 元,惟依規定應抵銷其未償還紓困貸款本息83,898元,實發1,722,102元在案。


 


    其後勞保局依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986 3097年度偵字第3957號、98年度偵字第25532591號及98年度偵字第25932602號緩起訴處分書重新審查,以王智於93121 日月投保薪資由21,000元調整為42,000元,惟其當時之魚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42,000元等級,其調整與規定不符,乃以989 18日保承職字第XXXXXX 號函(下稱第1 次處分)核定刪除其該筆投保薪資調整,並自前揭月投保薪資調整日至退職日止重新核定王智之月投保薪資,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勞保局遂依前揭更改後之月投保薪資重新核算王智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7,600元,乃於98106日以保給老字第XXXXXX 號函(下稱第2 次處分)重新核定應發老年給付43個月計1,186,800 元,惟於抵銷其未償還紓困貸款本息83,898元後,實發1,102,902 元,前溢領之619,200 元予以撤銷,並應依限返還。


 


    智不服,向原審定機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93 4 日以98保監審字第5691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王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勞保局前就王智老年給付申請之核定是否違法而可得撤銷?王智得否以信賴保護為由,主張不得撤銷前老年給付之核定?原處分是否適法?


 


1、按「……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 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 年,年滿55歲退職者。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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