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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台灣必○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以因長期從事玻纖絲加工工作,導致「右肩旋轉肌症候群併撕裂傷」,自行檢據申請民國100 4 27日至100 77 日期間傷病給付。




 




    案經勞工保險局審查,以甲○○所患屬職業病,乃於100 8 18日以保給傷字第XXXXXXXX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甲○○所請傷病給付按職業病辦理。




 




    自不能工作之第4 日即100 4 30日起給付至100 6 30日止,按其平均日投保薪資1160元之70% 發給62日,計新臺幣(下同)50,344元,扣除曾請領100 5 20日至100 523日期間共4 日計2320元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後,實發48,024元。




 




    台灣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以甲○○所患非屬職業病為由,向原審定機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100 1024100 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不受理後,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灣必○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略以: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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